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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企业商标转让需了解的内容
作者:铜陵源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6 08:39:28
注册商标无法阻挡,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商标的重要性,都开始注册商标,那么大概需要多长时间您是否了解呢?让小编来简单介绍一下:
1、商标查询,这一步虽然是非必须的,但是,他对于注册申请人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你注册的商标与之前注册的商标是相似或者是相同的,都会在铜陵商标注册过程中遇到商标驳回的情况,所以说,商标查询是非常有必要的。
2、申请文件准备
3、提交商标注册的材料,并且缴纳一定的商标注册费用
4、商标形式审查(需要一个月左右)
5、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
6、商标会进入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
7、商标公告(3个月)
8、颁发商标证书注册商标无法阻挡,通过上面的步骤分析,我们可以大概的得出,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时间一般是18个月左右就可以拿到商标注册证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人们开始重视卫生产品的选择。按字面意思,卫生洁具是指卫生和洗澡。为居民提供便利、洗澡和其他日常健康活动的空间和用品。浴室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卫生洁具注册商标属于11类1109卫生器具。要进入洁具市场,首先要有自己的商标,但时间比较紧,可以通过商标转让取得商标使用权。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如何办理浴室商标的转让!
一、个人商标转让费:500元,国家商标局收取;
二、委托商标代理:除500元的手续费外,还应交纳代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所需材料概述如下:
一、转让方应准备身份证明和签字文件;
二、受让方应准备企业业务复印件的清晰有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扫描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的,应当提交受让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受理大厅提交受让人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转让,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公证书);
五、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署确认的中文文本;
六、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至8个月内,可以领取核准商标的转让证书。该证明应当与铜陵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七、商标局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签发《注册商标转让核准证书》;
八、注册商标转让批准书上注明的日期为注册商标转让的生效日期。通过商标转让取得商标使用权是一个非常明智的选择,因为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保证100%通过。即使通过,商标注册证也要2-3年才能下来。商标转让的全过程最长可在6-10个月左右完成,对于急需使用商标的人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相对于铜陵商标注册申请时间长来说,为了更快的获得商标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即注册商标转让,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能够更快的获得商标,那么注册商标转让需要多少钱呢?注册商标转让的时间是多久呢?关于注册商标转让的内容,注册商标转让需要多少钱?
1、商标转让受理费:申请转让件商标费用1000元受理费直接缴入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收取官费1000元;商标转让代理费根据商标注册公司不同收取不同费用;
2、商标转让代理费:若委托代理机构则需另行支付定代理费。注册商标转让流程:注册商标转让流程主要包括商标转让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注册商标转让形式包括三种: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和行政命令转让;
注册商标转让所需文件: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铜陵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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